環境部修正碳費辦法 首次納管企業獲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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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碳費辦法 首次納管企業獲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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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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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碳費辦法 首次納管企業獲緩衝期

核心重點:環境部近日修正《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為首次符合 碳費徵收條件(年排放 2.5 萬公噸 CO₂e 以上)的事業設置一年緩衝期。企業先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登錄與查驗,建立排放基線後,於次年度才開始申報與繳納碳費。

背景與制度說明

我國碳費徵收制度於 2025 年正式上路,首波納管對象涵蓋電力、燃氣供應及鋼鐵、 水泥、半導體、化學材料等製造業。2024 年 5 月已有 240 家企業、461 座工廠 完成首次繳納。依舊行規定,企業首次達標當年必須以前年排放量計算繳納,容易因盤查不完整而產生錯估。

修正後,若企業原本未列入徵收範圍,經盤查後首次突破 2.5 萬公噸門檻,將 先行完成盤查、登錄、查驗,並以此建立排放基線;從次年起才承擔碳費申報與繳納義務。此緩衝機制僅適用於 「第一次跨入碳費制度」 的事業,並不因排放量短期波動而重複取得。

同時,環境部亦調整第 9 條,維持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的三年使用期限與上限,確保減量獎勵不被削弱;第 17 條則明訂已獲政府補助的減量措施不得再列入自主減量計畫的超額減量,以防止 重複優惠。

產業影響與未來展望

緩衝期的設置讓企業有足夠時間完成 溫室氣體盤查(即測量與核算排放量),並根據正確基準規劃減量措施,避免因制度銜接不佳而產生的減量延誤。對於產能擴張或製程變動導致排放突升的公司,此機制可降低突如其來的財務壓力。

未來,所有納管事業仍須依法完成盤查、登錄、查驗,並達成年度減量目標;未達標者將依一般費率補繳差額。環境部強調,此次修法不擴大徵收範圍,也未調整 2.5 萬公噸的門檻,僅在 環境目標、行政可行性與產業需求 之間取得平衡,維持「排碳有價、減量為核心」的政策方向。

對企業的建議:盡早啟動盤查作業、建立可靠的排放基線,並將減量計畫納入長期經營策略,才能在緩衝期結束後順利進入碳費繳納階段,避免因資料不全而產生罰款或減量延遲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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